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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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1552725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