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致人重度残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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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5*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 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155267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