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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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记忆技巧:重犯因毒麻精放伤害孕婴儿学生(词语代表上面每条的关键词) 三、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5526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