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256,18条) 注意两种说法的区别 1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22条) A 发现假药、劣药,应当①立即停止使用;②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③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B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①立即停止使用;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③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④需要召回的,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点击电话咨询申申老师吧*加手机号的微信送学习资料*送视频学习*小儿推拿师证*中医特色调理师*中医康复理疗师证*艾灸师*针灸师按摩师等证报名点击咨询申申老师吧*
注意后者要和药品召回对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P156,6条) 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P132条) A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①详细记录;②分析和处理;③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19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①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②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155266266
